关于印发《澳门人威尼斯3966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制度的通知-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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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澳门人威尼斯3966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制度的通知

时间:2009-06-01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

各教澳门人威尼斯3966(部),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审计工作,强化经济监督,保障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学校研究修订了《澳门人威尼斯3966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澳门人威尼斯3966基建、修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办法》、《澳门人威尼斯3966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制定了《澳门人威尼斯3966审计项目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澳门人威尼斯3966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强化经济监督,保障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审计工作是依法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服务学校的教学和科研,促进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审计处,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审计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校长可根据需要,委托其他校领导分管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编制,并配备专业知识扎实、业务能力强、能胜任审计工作的人员,逐步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学校应健全审计工作网络,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当专业人员担任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审计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内部科室。

第六条 审计机构变动和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校领导对审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审计机构,加强审计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四)为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对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取得显著成绩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严守审计工作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审计任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应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列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一)财务预算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各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五)校办产业和教学科研基地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和损益;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和竣工决算;

(八)学校所属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九)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学校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十一)学校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审计调查,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反映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校内所属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学校占控股地位)及合作项目等投入资金、财产、技术的经营及效益情况,以及审计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签证: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

(二)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三)科研项目结题时经费使用和结余情况;

(四)学校领导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如合作办学、合资办学等)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审计处负责宣传并严格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执行审计任务时,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研究学校财经工作、基本建设投资、基建及设备购置招标、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等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制止决定,并同时报请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

(六)对贪污、盗窃、私分、挪用公款以及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少计利润等手段而截留的资金予以追回;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且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根据学校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监督检查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学校领导的意见,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组在调查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评价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审计项目的目标要求拟定审计方案,做好实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终结时,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审计事项还应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处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审计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一并报送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并责成审计处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主管校领导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对主管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提请复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跟踪)审计,检查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四)泄露国家秘密。

上述各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农业技术师范澳门人威尼斯3966例行审计制度(试行)》(审字〔1997〕6号)和《安徽农业技术师范澳门人威尼斯3966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办字〔1997〕17号)同时废止。

澳门人威尼斯3966基建、修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是指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包括院部处、后勤服务总公司、教学基地管理中心)投资建设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包括房屋修缮、装饰、房屋改造、水电安装、水电改造、道路、运动场地、护坡、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工程、园林绿化等零星修建)工程项目。

基建、修缮工程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学校和单位自有资金或集资、合资、接受捐赠等。

本办法所称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指学校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的竣工决算一律实行必审制度,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要把竣工决算审计纳入建设工程的项目周期。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付清工程价款,有关单位不得批准财务结算,不得将基建、修缮工程支出转入固定资产或列为相关支出。

对于不经审计擅自办理工程价款清算的付款单位,将严肃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建设单位有关财务人员责任。

第四条 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终审前,有关部门应本着谨慎安全的原则办理项目预付款或阶段性结算事宜。对于基建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含甲供材,下同)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80%,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对于修缮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60%,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清算。

第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依法行使竣工决算审计监督职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前,后勤管理处应先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审计处对相关决算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小型工程审计处竣工决算复审可视为终审,大型工程应当由审计处代表学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终审。

第六条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资料真实、完整(包括材料价格),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负责。

(一)审计处在对基建工程进行审计时,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处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申请表;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

3、工程竣工图;

4、工程预算书(中标预算书)、工程决算书;

5、招标文件、答疑材料、标底、投标书、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材料价格签证和建设单位购买的主材合同或协议;

6、中标通知书、费率核定单;

7、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8、隐蔽工程记录、施工组织设计、地质勘察报告;

9、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二)审计处在对修缮工程进行审计时,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及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于工程竣工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申请表;

2、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立项审批表;

3、竣工图或草图;

4、工程(预)决算书;

5、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主要材料价格签证;

6、隐蔽工程记录;

7、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采用报送审计与现场实地勘查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计的主要程序有:

(一)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处提供第六条所列资料;

(二)审计处根据提供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制定工程项目审计实施计划,直接实施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审计处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审计协议书,并向社会审计组织提供审计资料;

(三)对于自行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处与施工单位签订审计定案表,由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书;对于委托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处、施工单位与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共同签订审计定案表,由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审计报告书;

(四)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遇到有争议的问题时,审计处牵头,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参加,对相关问题进行合议会审认定审计结果,并由四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撰写审计报告。所有影响工程合同价的有关资料复印件作为审计报告附件;

(六)签发审计报告,并分送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所属财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所列审定金额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事宜,并按委托审计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七)立卷归档。

第八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核工程竣工决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竣工决算资料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规;

(二)立项是否真实准确,有无多列、少列、错列项目现象;

(三)工程内容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四)分项工程决算单价是否准确,量价分离的工程项目取费是否合规合理;

(五)材料价差和按实结算的费用计算是否准确;

(六)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合规,套项是否合理,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

(七)项目变更手续是否完整,价款的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第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方法为:对固定合同价款的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比进行审计;对可调合同价款或无合同的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要确认工程量,按规定套价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基建、修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农业技术师范澳门人威尼斯3966基建和修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院办字〔2000〕01号)同时废止。

澳门人威尼斯3966各单位(部门)

行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经济责任,促使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澳门人威尼斯3966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行政主要负责人)任职期满或因调动、轮岗、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的,均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实施。根据需要,审计处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

第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凡离必审,先审后离,先审后任”原则。审计期限原则上为一个任期,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

第五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为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二)查明被审计人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促进学校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三)查明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部门)有无经济遗留问题。

第六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单位(部门)经费状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有无私设账目、乱发钱物问题;

(三)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情况;

(四)任期经济责任目标或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和经营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八)经济决策的效益情况;

(九)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情况;

(十)审计处或组织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行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组织部根据学校党委要求,提前30个工作日提出委托审计申请,载明审计依据、审计期限和审计范围;

(二)审计处根据组织部的委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签发审计通知书,并将审计通知书于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送达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部门)。通知书中应明确要求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部门)或学校财务部门提供财务等有关资料,并要求被审计人限期提供书面述职报告;

(三)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部门)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期如实向审计处提供会计资料、任期经济责任目标或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资料以及被审计人书面述职报告等;

(四)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审计调查座谈会,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或以其它方式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取得审计证据资料;

(五)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部门)的意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六)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

(七)审计终结后,审计处向组织部提交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不作出审计决定,但可在审计报告中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罚的建议。审计报告应抄报校党委及分管(联系)被审计单位的校领导,同时抄送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部门);

(八)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部门)如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书面提出。是否复审,由组织部决定。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仍然有效;

(九)学校以正式文件转发审计报告,表明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部门)的要求。

第八条 被审计人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部门)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任职期初与期末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对外服务状况,拥有教职工人数及人员构成等情况;

(二)任期经济责任目标或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

(四)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和增值情况;

(五)对外投资和投资收益情况;

(六)任期内经营损益和利润分配情况;

(七)债权、债务情况;

(八)遗留经济问题的责任划分情况;

(九)职工的经济收入变动情况;

(十)上交学校资金及纳税情况。

第九条 评价行政主要负责人在管理经济活动中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人存在重大问题或重大问题嫌疑时,应及时向组织部报告。对认定被审计人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部门)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并需要依法处理的,审计处在职权范围内,另行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并及时送达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部门)。

第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要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和干扰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于违反者,学校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农业技术师范澳门人威尼斯3966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院办字〔2000〕28号)同时废止。

澳门人威尼斯3966审计项目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指我校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实施年度计划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以及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建立审计档案等基本工作程序。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审计处对各独立核算单位所进行的定期和对非独立核算单位所进行的非定期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财经法纪审计、承包兑现审计以及各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审计检查、审计调查事项以及基建、修缮工程预、决算审计不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审计准备

第四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以及校领导的指示,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由审计处每年年初拟定学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请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处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委任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审计组实行组长领导下的主审负责制。

第六条 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主要经济指标等基本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等文件资料。

第七条 审计组应根据收集的有关资料和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内容包括: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止日期;审计组长、主审、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审计方案经审计组讨论后由主审撰写,审计组长审核,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取得回执;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内容、范围、时间、种类、方式;要求被审计单位需要提供的资料及审计组人员构成。

审计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项目、内容和期限等。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审计组听取被审计单位领导、财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其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业务规模、范围、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介绍。

第十条 审计组借取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或协议)等资料,并填制资料借阅单,由被审计单位和审计组双方确认后签字。

审计组应当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实地进行现金盘点。现金盘点由被审计单位出纳人员进行清点,清点时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两名以上人员在现场。盘点结束,填写库存现金盘点表,由出纳、财务负责人及审计人员共同签字。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银行帐户、会计资料,验证证证、账证、账账、账表、账实是否相符,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并做好记录;

通过账务检查、监督盘点、实地观察、函证、面询以及录音、录相、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经审计组长复核后由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签证。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对有关审计证据拒绝签证时,审计人员应予注明。

审计证据应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结束后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 对重要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签名。审计工作底稿根据项目内容、事项编制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注明索引编号。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相关证明材料,应由审计组组长复审后交被审计单位签字认定。

审计工作底稿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和审计范围;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以及证明材料的来源和方式;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处理意见以及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依据;编写人签名、日期及编号。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在全面了解被审事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审计组长召集碰头会,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情况进行审计评价,指出其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处理)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在审计组内达成共识后,由主审或组长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初稿经审计组长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自收到审计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明材料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被审单位意见核实的结果一并提交审计处,由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

第五章 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审定的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审计处认定的事实;对审计事项的评价依据和评价意见;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对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一般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无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以学校正式文件转发;重要审计事项或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由学校有关会议审定,并以学校名义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作出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校领导书面提出,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但在申请处理期间,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照常执行。

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对学校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异议时,可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负责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或审计决定的情况和结果。必要时可进行后续跟踪审计。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隐瞒行为或严重漏审问题,审计处应进行复审,重新提出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学校重新作出审计决定。

第六章 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根据“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主审负责编制、收集、整理审计档案资料,交由审计组长初审。初审完备合格的审计档案经审计处负责人复核审定后装订成册。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主要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工作方案;

(三)被审单位自查报告及审计时限内有关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审计工作底稿;

(五)各种证明材料及调查记录、电话记录;

(六)审计人员出席被审单位的会议记录及审计组会议记录;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八)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九)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交审计档案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定期或长期保管,未经批准,不得任意销毁。审计后3年内应将审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审计档案的调阅,须经审计处负责人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及未尽事宜,服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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